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4468号
原告:杜明霞,女,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胡天贺,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霞与被告胡天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胡天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天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所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