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荣,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黄卫,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2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荣申请执行黄卫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45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30元。另外,被执行人黄卫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卫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黄卫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卫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卫除有小额银行存款312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75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荣)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卫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荣后,申请执行人杨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卫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了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卫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52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黄卫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荣在发现被执行人黄卫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明江
审判员 赵 云
审判员 罗永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