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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1民初2227号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2227号

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夏庄社区谭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713255238。

负责人:齐勇,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县城西邢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4754Y。

法定代表人:李昌民,职务董事长。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与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如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