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13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C940480。
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王润锦,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林桂强,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林桂强于2017年4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西街第五小组土名“尖头围”地段处面积为80.1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建设。原市国土资源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1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2403元。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29日向林桂强送达了中土执法决字[201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桂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林桂强逾期仍未履行。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林桂强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内容。另查明,根据中山发[2019]1号文件,中山市于2019年1月进行机构改革,组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使原市国土资源局职权,且不再保留原市国土资源局。
本院认为,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的中土执法决字[2018]27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由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关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