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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23民初2010号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2010号

原告:王某,女,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于某,男,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姜松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迪

书记员佟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