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2010号
原告:王某,女,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于某,男,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姜松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迪
书记员佟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