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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3023民初165号

严银生、委托诉讼理人与杨帆、杨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银生;委托诉讼理人;杨帆;杨蕊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3民初165号

原告:严银生,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 原告委托诉讼理人:李光明,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杨帆,男,藏族,1989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合作市人,现住合作市,州畜牧兽医局职工。

被告:杨蕊娟,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舟曲县,州农业农村局职工。 原告严银生诉被告杨帆、杨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严银生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银生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严银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5520元,由原告严银生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