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3民初165号
原告:严银生,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 原告委托诉讼理人:李光明,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杨帆,男,藏族,1989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合作市人,现住合作市,州畜牧兽医局职工。
被告:杨蕊娟,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现住舟曲县,州农业农村局职工。 原告严银生诉被告杨帆、杨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严银生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银生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严银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5520元,由原告严银生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