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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刑初196号

黑智政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黑智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8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黑智政(曾用名黑治敏),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智政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黑智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8日下午6时许,在被告人黑智政家门前,因灵宝市豫灵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打违治乱”中用钩机将被告人黑智政家门前已死亡的三颗桐树推倒,被告人黑智政与村干部发生争执。被告人黑智政用砖头将钩机车玻璃砸碎后,手持铁锨追赶司机,并用铁锨把将村干部刘某某左肘关节处打伤。灵宝市豫灵镇堡里村书记张某1得知情况后,遂打电话报警。灵宝市公安局豫灵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王某2、李某、王某1接到报警到达现场,被告人黑智政挥舞斧头威胁,阻止民警靠近,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后被民警制服。上述事实,被告人黑智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张某1、张某2、薛某、张某3、王某1、王某2、李某、董某、黑某牢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抓获证明、证明、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智政以暴力威胁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黑智政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黑智政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黑智政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晓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阳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