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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2刑初111号

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南省鄢陵县,捕前住在鄢陵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四侠,系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4月24日,被害人韩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对被害人韩某的伤情补充鉴定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将本案退回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9年5月24日该案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江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辩护人杨四侠及被害人韩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09月09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沿西华县艾岗乡麦庄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麦庄马磊饭店时,撞住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韩某,造成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蒋某某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019年1月7日周口箕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因素,且被害人存在横穿马路,未确保安全等过错,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具有很好很好的认罪表现和深刻的悔罪态度,应从宽处罚;5、被告人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09月09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沿西华县艾岗乡麦庄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麦庄马磊饭店时,撞住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韩某,造成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陪同韩某到西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周口箕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韩某的脾脏破裂行“脾脏切除术”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蒋某某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接受询问。2019年3月9日,被害人韩某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韩某的主要症状为左肾积水,至2019年6月6日本院第二次庭审,被害人韩某仍在治疗中。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海立鉴字[2018]车鉴字1829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周口箕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周口箕城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02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16221201809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被害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接受询问,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赔付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该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苏连营

审判员  李灵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