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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6行审298号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张传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张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6行审298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邑县莲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600433741XA。法定代表人燕杰,局长。被执行人张传成,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传成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平某执罚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某执罚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地方镇顺河庄村西240平方米(合0.3599亩)林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平某执罚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地方镇顺河庄村村集体;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第2项。

本院认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某执罚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综执罚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综执罚字[2018]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由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运晓

审判员  唐玉玲

审判员  刘成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