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821执5号 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生、泾川县红宇果蔬储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泾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生、泾川县红宇果蔬储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并转执行庭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本案的执行标的22076.67元。(2018)甘082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张新生已自动履行其还款义务,向法院缴纳了案款,2019年5月24日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费231元由被执行人张新生承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