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2495号
原告:辛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永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 原告辛某与被告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卢爱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