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24民初2495号

辛某与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辛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2495号

原告:辛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永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 原告辛某与被告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卢爱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