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执1467号
被执行人:高连修,男,194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连修为刑事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人民法院(2016)皖122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连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高连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高连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高连修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226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丁磊
书 记 员 王保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