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502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再瑞,男,1998年4月4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艳,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一部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再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再瑞及其辩护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0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韩再瑞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区沿青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路龙陵园中园隆基硅厂路段时,与石某停放在此处修理的晋K×××××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尾相撞,造成被告人韩再瑞受伤及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石某电话报警。当日19时45分,公安民警在保山市人民医院将在医院救治的被告人韩再瑞查获,经被动呼气酒精检测试为有酒精。经鉴定,被告人韩再瑞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 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韩再瑞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交警部门对被告人韩再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四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韩再瑞与被害人石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石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再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韩再瑞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吴某、杜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韩再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再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再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再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再瑞与被害人石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再瑞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再瑞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再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云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