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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666号之一

李军、周明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军;周明梅;胡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周明梅,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胡新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系被执行人配偶)本院(2018)鲁05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胡新明名下的鲁E×××**号轿车一辆。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2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鲁0502执666号之一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周明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执66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第三人胡新明名下的鲁E×××**号轿车一辆。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九年月日联系人:高敦联系电话:826****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鲁0502执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旭,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楼****。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67********。

被执行人:周明梅,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住东营市东营区晖苑花园**楼**身份号码3707241978********。

第三人:胡新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住东营市东营区聊城路长虹****楼****码:370502197105101218。(系被执行人配偶)本院(2018)鲁05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胡新明名下的鲁E×××**号轿车一辆。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2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敦二0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鲁0502执735号之一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旭与被执行人周明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执73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第三人胡新明名下的鲁E×××**号轿车一辆。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期间内,实施禁止买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九年月日联系人:高敦联系电话:826****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