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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778号

郭喜玲、朱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喜玲;朱冬梅;朱平;杨名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郭喜玲,女,1951年2月6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朱冬梅,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朱平,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名强,男,196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郭喜玲等与被执行人杨名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20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并负担执行费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留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