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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刑初396号

崔俊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焦利;崔俊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刑初396号 自诉人焦某,女,居民。诉讼代理人何秀峰、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崔某某,女,居民。自诉人焦某以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焦某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某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向阳审  判  员    郝海荣                           

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 二0一九年 六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许  敏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