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06执8553号之一

冼建忠、向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冼建忠;向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8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冼建忠,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向丹,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关于冼建忠与向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4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向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建忠归还借款4769600元并支付迟延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6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7478.4元。因向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冼建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向丹有银行存款合计36221.1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退缴(2018)粤0606执3184号案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其余款项缴纳本案及(2018)粤0606执3184号案执行费。 2.被执行人向丹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岭东路3号凯丽山庄六区一街19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王岳甫(抵押权本金为3200万元),现该房产的评估价远低于抵押权数额,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已于2018年8月1日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3.查明被执行人向丹有粤X×××××号丰田牌小型汽车(出厂日期2007年6月12日),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要求查控上述车辆,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向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向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发函,要求查控被执行人向丹,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退还申请执行人27478.4元,扣缴申请执行费4968.85元,本案债权尚余4943396.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房产及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8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向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冼建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