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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之一

左松华与天津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许艳刚、天津文达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松华与天津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许艳刚、天津文达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之一本院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对左松华与天津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许艳刚、天津文达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民事判决书案号部分“(2017)津0116民初61549号”补正为“(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

审 判 长  李 兵

人民陪审员  韩俊凤

人民陪审员  房四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康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