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之一本院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对左松华与天津居然之家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许艳刚、天津文达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民事判决书案号部分“(2017)津0116民初61549号”补正为“(2018)津0116民初61549号”。
审 判 长 李 兵
人民陪审员 韩俊凤
人民陪审员 房四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康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