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6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斌,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军,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秀英,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上诉人何斌因与被上诉人吴国军、吴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何斌未足额缴纳上诉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补缴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何斌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魏云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俊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