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031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泽军,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袁晓芳,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胡玉冲,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陈红吉,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胡泽军、袁晓芳、胡玉冲、陈红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刘 翔 宇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