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423民初594号
原告:李大国,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告:何发虎,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告:马廷鹏,男,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国诉被告何发虎、马廷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国以已经协商好一切医疗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国申请撤诉的理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大国承担。
审判员 向立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