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1财保136号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长云,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对被申请人陈长云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长云银行存款2.3万元或保全其价值2.3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一份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长云银行存款2.3万元或保全其价值2.3万元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巧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