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9165号之二
原告:易义刚,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
被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101098.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
原告易义刚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易义刚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义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3627元,由原告易义刚负担。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