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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9165号之二

易义刚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义刚;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9165号之二

原告:易义刚,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

被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101098.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

原告易义刚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易义刚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义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3627元,由原告易义刚负担。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