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24民特5号
申请人:李宪,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申请人:纪义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宪、纪义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6月10日经长海县小长山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当事人纪义强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45万元欠款一次性付清;
二、本调解协议作为李宪、纪义强就欠款有关事宜最终解决方案,各方均不得就上述事宜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一次性了结。履行方式、时限:现金,2019年6月15日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宪、纪义强于2019年6月10日经长海县小长山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代丁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