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623民初1711号
原告:张捷,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公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077197。
法定代表人:刘道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文,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希雅斯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ELQTQ85。
法定代表人:邱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捷与被告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烟台希雅斯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张捷于2019年6月11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捷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体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