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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1民初2200号之二

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1民初2200号之二原告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黑田铺乡金玉亭村。法定代表人谢尚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波(特别授权),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扬明,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扬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扬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3361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由原告湖南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金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