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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4940号

中山市领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领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940号

原告:中山市领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蒙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文锋,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瑶,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桂尧。

原告中山市领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煜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文锋、黎嘉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领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耀世公司向原告领煜公司支付货款1639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领煜公司与耀世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期间,耀世公司曾向领煜公司分多次购买价值193952.5元的货物,后领煜公司均按耀世公司要求进行送货,并由耀世公司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经双方对账后确认,截止2017年10月,耀世公司共欠领煜公司货款193952.5元。耀世公司曾向领煜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193952.5元的交通银行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因支票金额位置错位,导致领煜公司无法进行承兑。2017年10月30日,耀世公司出具一份《证明》,承诺将于支票到期日后15天内将相应货款以汇款方式支付,逾期未付将以193952.5元为本金,按日利息5%计算逾期利息。之后,耀世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163952.5元经领煜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耀世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领煜公司与耀世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领煜公司向耀世公司供应金属折盒制品。其中2016年期间,耀世公司向领煜公司分多次购买价值193952.5元的货物。耀世公司曾向领煜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193952.5元的交通银行支票(票号:07631224,出票日期2017年12月31日,出票人签章处加盖耀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欧阳桂尧个人印章)用于支付货款,但因支票金额位置错位,导致领煜公司无法进行承兑。2017年10月30日,耀世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我司开具交通银行支票给领煜公司票号:07631224,票面金额193952.5元,因我司开具支票时不小心小写金额位置错位了,现在我司会在支票到期日后15天内汇款到贵司,逾期不处理此款我司会按票面金额百分之五的日利息付给贵司。之后,耀世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163952.5元经领煜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领煜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耀世公司拖欠领煜公司货款163952.5元的事实,有领煜公司提供的支票、《证明》等证据为凭,耀世公司未到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对领煜公司主张耀世公司拖欠货款163952.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耀世公司未及时支付上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耀世公司应向领煜公司支付货款163952.5元,领煜公司该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耀世公司在《证明》中约定在支票到期日后15天内汇款,逾期不处理此款按票面金额百分之五的日利息支付。现领煜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领煜公司主张耀世公司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耀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领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952.5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计2128元,由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