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669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主要
负责人:徐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仕岳,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仕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本院于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进行查询,未核实到公民身份号码的身份情况,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提交被告黄仕岳的确定身份信息及住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不符合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院收取的诉讼费应予退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黄仕岳的起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