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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4012号

李红梅与石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梅;石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4012号

原告:李红梅,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瑞霞,女,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红梅与被告石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梅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