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4012号
原告:李红梅,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瑞霞,女,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红梅与被告石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梅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