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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执728号

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与梁贤成、梁贤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梁贤成;梁贤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通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KK5G6Y。 经营者张荣,男,199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梁贤成,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梁贤生,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与被执行人梁贤成、梁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2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梁贤成、梁贤生结欠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货款462000元,于2018年11月16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62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支付前10万元。

二、如果梁贤成、梁贤生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另外支付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违约金20000元。

三、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635元,由常熟市服装城荣力布匹商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382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已履行47000元,余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284元,扣减本案执行费5630元,余款6065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3、本院查询到本案审理中已对被执行人梁贤生名下的位于常熟市绿地·常熟老街泰和坊3幢1203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贤成名下的位于常熟市绿地·常熟老街泰和坊8幢1906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因上述不动产设有大额抵押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贤生名下的苏E×××××、苏E×××××及梁贤成名下的苏E×××××车辆办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1年2月18日。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7434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12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胜军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