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937号
原告:高洪武,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井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黄河街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晓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武与被告赤峰平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洪武负担。
审判员 刘晓红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翔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