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王礼云,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李月锋,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王礼云与被执行人李月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的(2019)浙0903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礼云于2019年1月3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月锋支付担保追偿款及利息100721.19元,并承担执行费14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月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工商、民政、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月锋有固定工资收入及公积金。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第一、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李月锋工资卡银行账户;第二、另案扣划被执行人李月锋工资83447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王礼云分得执行款9820.3元;第三、另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尚不具备提取条件而未提取;第四、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第五、另案发布限制出入境决定书限制其出入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礼云,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9820.3元,尚有债权90900.89元本金及利息未受清偿,被执行人已承担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903执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鹏飞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朱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