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28民初637号
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经营地:元阳县沙拉托街上。经营者:孔玉芬,女,1989年08月23日生,彝族,个体户,户籍地石屏县。
被告:胡中文,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卢艳红,女,199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与被告胡中文、卢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普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艳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