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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8民初637号

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与胡中文、卢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胡中文;卢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28民初637号

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经营地:元阳县沙拉托街上。经营者:孔玉芬,女,1989年08月23日生,彝族,个体户,户籍地石屏县。

被告:胡中文,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卢艳红,女,199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与被告胡中文、卢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元阳县沙拉托乡玉芬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普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艳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