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8执保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山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79765316N。
负责人:李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自平,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罗霄,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阳清江山。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82元。本院已根据(2019)鄂0528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