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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929执1292号

刘二女申请康俊义、武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二;康俊义;武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929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刘二女,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被执行人:康俊义,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被执行人:武利平,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二女与被执行人康俊义、武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刘二女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康俊义、武利平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929执1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史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