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828民初196号
原告:韩大林,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雷,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大林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大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韩大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年利率6%);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1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4月份之前还清。当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要求延期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雷未出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大林与被告王雷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5日被告王雷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韩大林借款31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书面约定2017年4月份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王雷归还原告韩大林1700元,剩余29300元借款被告王雷未按照约定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雷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1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明确被告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实际有29300元借款没有归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93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31000元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但被告王雷尚欠原告借款29300元,应当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大林借款293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王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高乐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