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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5098号

陈宝福、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宝福;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5098号

原告:陈宝福,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升平街53号1-2层3.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1340X9。

法定代表人:王贵富,总经理。

原告陈宝福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