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5098号
原告:陈宝福,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升平街53号1-2层3.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1340X9。
法定代表人:王贵富,总经理。
原告陈宝福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