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5执保2021号

深圳前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腾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腾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021号

原告:深圳前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4N857。

法定代表人: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腾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兴华花园****(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5084XH。

法定代表人:李子君。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腾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前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鸿腾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413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编号ASHZ001Z0119Q001082J),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的保险期间自原告向本院递交保函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经审查,原告深圳前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鸿腾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413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超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