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651号原告邵宏伟,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友生,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天福商务广场8-A1819。法定代表人张美珍,系董事长。
原告邵宏伟诉被告杨友生、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邵宏伟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利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