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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执3720号之二

王吉璞与河北华安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吉璞;河北华安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3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吉璞,男,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东路。被执行人河北华安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吉璞与被执行人河北华安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1002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加盟费****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另,被执行人已停业,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振峰电话沟通,但其拒不到庭;2.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23日、4月26日、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本案予以了冻结;3.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振峰(身份证号码130423198204242135)及股东王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806111526)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振峰近期到山东莱阳做新能源科技项目,因项目地地址不详,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1002执37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涛

审 判 员  杨继法

代理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