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9执65号

陈时光、福安坂中龙华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时光;福安坂中龙华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陈时光,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安坂中龙华寺,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长汀龙华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号:宗场证字(闽)**。 负责人陈君祷(法号释得量),住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时光与被执行人福安坂中龙华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执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益先

审判员  郑雄斌

审判员  郑国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飞武

书记员黄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