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6民初1503号
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路东祥瑞商务大厦招商楼****。法人代表人:尚高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玉,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卫芳,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杨红文,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