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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民特15号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市公司与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市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民特15号

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市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张宇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田,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与被申请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飞房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称: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8)呼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存在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以撤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庭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仲裁庭在仲裁期间并未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事项进行调解,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

二、鹏飞房产公司用来置换的400平方米房屋的价格应当与拍卖价格1200000元等值,事实上,鹏飞房产公司提供的房产价值仅为907340元,与拍卖价格1200000元相差292660元。仲裁庭不顾客观事实,裁决书表述模糊,逻辑混乱,存在偏袒行为并作出枉法裁判;

三、涉案房产系国有资产,仲裁庭对鹏飞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没有依法处罚,还通过仲裁裁决保护其不合法权益。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鹏飞房产公司辩称: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合法有效。鹏飞公司改造建设某小区工程,需要拆迁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的304平方米的老旧平房,双方口头协商给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回迁置换300平方米的门市,安置100平方米住宅楼。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提出其为国有单位,要求安置拍卖程序才合法,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2013年7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办公用房304平方米,甲方原地回迁给乙方400平方米新楼,其中一楼门市300平方米,二楼住宅100平方米"。第九条约定:"原房产、土地按拍卖程序由甲方获得,甲方用置换的400平方米房产作为偿还乙方房款"。《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只是房屋置换,不存在292660元差价款的问题。

二、拍卖成交确认书违法无效。拍卖应当先行进行评估作价,而本案没有评估报告。拍卖应当有两个以上买受人竞拍,而本案没有第二个竞拍人。本案没有召开拍卖会,而是直接按照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的要求写成拍卖价1200000元。故拍卖程序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

三、该案仲裁时,并非没有经过调解程序,而是因一方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未成功,故本案仲裁程序合法;

四、照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用304平方米的老旧平房置换400平方米的新楼,国有资产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呼仲裁字第44号裁决:

一、驳回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第一项仲裁请求:

二、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第二项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三、仲裁费8830元由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承担。仲裁庭认为,争议房屋系鹏飞房产公司通过竞价取得,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与鹏飞房产公司均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通过《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约定以鹏飞房产公司400平方米房屋作为偿还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房款,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因此取得置换4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对于《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是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价款1200000元作为判断是否履行完毕的依据,仲裁庭认为,《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置换面积,与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鄂政字(2013)61号文件的置换面积相符,能够相互印证。鹏飞房产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和2017年11月26日给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出具了《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中约定以4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作出偿还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房款的支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按照1200000元的拍卖价款与400平方米房屋价值多退少补,而是约定对400平方米房屋价值多退少补,双方实际履行了按照房屋面积多退少补。综合上述事实,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8)呼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认为仲裁庭在仲裁期间未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事项进行调解,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并未规定必须进行调解,故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认为仲裁庭未进行调解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表述模糊,逻辑混乱,存在偏袒行为,并作出枉法裁判。该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属于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另外,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申请撤销仲裁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烟草呼伦贝尔市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市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市公司负担。

审判长 栾 雪

审判员 傅玺发

审判员 王子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晨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