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3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尹胜峰,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9号院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长兴,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尹胜峰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6日作出(2018)豫0311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宣判后,尹胜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胜峰于2019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尹胜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尹胜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