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4374号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大元路**机场口社区金鹏小区5械**。法定代表人周杰。被告胡露,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以被告胡露已缴清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大田空港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