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322号
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和泰科技园办公综合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62424。
法定代表人:石勇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华,男,住广西桂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江营,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江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捷尔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