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0882执1267号 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李海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401.85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8111101012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