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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执1267号

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0882执1267号 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李海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401.85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8111101012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