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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9民初856号

胡敬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敬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856号

申请人:胡敬方,女,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巨鹿县。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敬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侯仲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敬方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敬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向申请人胡敬方支付医药费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广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彦章

书 记 员 马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