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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4执2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濮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濮瑞金;徐文婷;潘二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0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64770。

法定代表人:冯华胜,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濮瑞金,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div>

被执行人:徐文婷,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div>

被执行人:潘二梅,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div>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濮瑞金、徐文婷、潘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濮瑞金、徐文婷、潘二梅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