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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4执保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4执保274号

申请人:刘鹏,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

被

申请人:韩帅帅,男,30岁,汉族,住山西省长冶市襄垣县。 申请人刘鹏与被申请人韩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鹏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价值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6月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韩帅帅在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户为05×××68的银行存款1525.25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韩帅帅在中国建设银行襄垣支行账户为62×××16-156-1的银行存款0.00元。 至此,被申请人韩帅帅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424执保274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